(2017)桂1081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阮世辉、周文创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世辉,周文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世辉(越文名Nguy?nTh?Huy),男,国籍不明,自报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公民,1994年3月16日出生,越南京族,越南十年级文化,农民,住越南。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峰,靖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人周文创(越文名ChuV?nSáng),男,国籍不明,自报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公民,1993年9月15日出生,越南京族,越南九年级文化,农民,住越南。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付慧,靖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翻译人员罗莹,靖西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职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及其辩护人刘峰、付慧和翻译人员罗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其目的是到中国务工,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希望法庭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被告阮世辉、周文创国籍不明,自报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共谋一同到中国内地务工,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入境证件情况下于2017年2月14日凌晨结伙从中越边境737界碑便道入境中国,准备前往中国广东。2017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和同案人陈某在乘坐车辆前往广东时被公安民警在崇靖高速路当场查获。经查两被告人均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经庭审质证的调查报告、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辨认笔录及相关资料,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世辉、周文创违反中国国境管理法规,伙同陈某在没有出入境证件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属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罪法定刑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共谋犯罪,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其进入我国的目的是务工,到案后坦白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境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世辉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周文创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冯国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小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