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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海龙与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海龙,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58号申请人:曹海龙,男,汉族。被申请人:邓燕,女,汉族。申请人曹海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曹海龙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邓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曹海龙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8号富临.东方广场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申请人曹海龙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曹海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