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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发银与易山、刘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银,易山,刘传雨,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滁州市联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胡正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周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622号原告:李发银,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山,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传雨,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4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65226908X。法定代表人:薛作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893573-1。负责人:李泽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道林,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联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281号。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116号信达大厦8、9、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89489140。负责人: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正灵,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9695909D。负责人:宋彬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仁,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5幢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8796X。负责人:袁晨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永,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地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银诉被告易山、刘传雨、滁州市凯峰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滁州市联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胡正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周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发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发银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