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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马英正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马英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富强东路60号。负责人:刘保存。被执行人:马英正,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英正银行卡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执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马英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马英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英正在银行的存款11381.78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英正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