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燕芳、周其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燕芳,周其平,周梅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财保8号申请人:杨燕芳,女,1982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被申请人:周其平,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被申请人:周梅会,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宜良县,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09261961。申请人杨燕芳与被申请人周其平、周梅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燕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周其平、周梅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000.00元的,座落于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汇东西路,房产证号为(宜字2013**)良城美景1幢20层200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其平、共有人为周梅会的房屋予以查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愿用保单号为:218220485201700000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权利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单号为:218220485201700000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原件作为担保物。申请人也向本院提交书面承诺书,自愿承担因保全引起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燕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其平、周梅会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000.00元的,座落于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汇东西路,房产证号为(宜字2013**)良城美景1幢20层2005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其平、共有人为周梅会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