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鸡西市果品公司与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果品公司,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果品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金玉,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宋吉生,经理。本院在执行鸡西市果品公司与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5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鸡西市绿信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路X号、房屋面积256.60平方米,产权证号SX房屋。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