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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胡纪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胡纪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4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首工行大厦。负责人:陶飚。被执行人:胡纪者,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纪者银行存款人民币7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