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啸剑与李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啸剑,李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691号原告:周啸剑,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临澧县。被告:李莉,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临澧县。原告周啸剑与被告李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当即履行,原告周啸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啸剑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啸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啸剑负担。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卓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