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商某1、商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某1,商某2,商某3,商某4,商某5,商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某1,女,200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某2,男,200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商某3,200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商某1、商某2、商某3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宛城区,系上诉人舅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4,女,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410289192。原审被告:商某5,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审被告:商某6,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商某1、商某2、商某3为与被上诉人商某4、原审被告商某5、商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某1、商某2、商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被上诉人商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原审被告商某5、商某6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商某1、商某2、商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意见函方城县人民法院:本案原审存在的问题是,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28万余元遗产,一、二审均查明系被继承人交商某5经营加油站,然后每年给商某1、商某2、商某36万元供养费,那么应否由继承人继承?对该笔款的处理,建议本着尊重被继承人遗愿和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进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