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世鸣与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纪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鸣,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纪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814号原告:李世鸣,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法定代表人:蔡元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奕纪永,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李世鸣与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奕纪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铁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人民陪审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