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安吉拉礼品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无锡招商城安吉拉礼品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682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无锡招商城安吉拉礼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招商城**********#。法定代表人:杨泽伟。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招商城安吉拉礼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凤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