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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建英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23号申请人:张建英,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磊,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系申请人张建英的儿子)。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2537号青辰国际小区2号楼。负责人:孙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俊廷,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建英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张建英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5900元,由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前直接赔偿申请人张建英;其它损失申请人张建英自愿放弃。本次事故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建英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