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刘青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254号被执行人刘青斌,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青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青斌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藁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青斌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刘青斌银行存款455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顼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银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