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018号原告: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临港工业区大浪湾珠海市惠多源化工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内二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岳天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勃,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9号(C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马正兴,经理。原告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珠海市骏翔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原告珠海极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