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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天门市小板镇码头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天门市小板镇码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6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门市陆羽大道西33号。法定代表人:肖信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天门市小板镇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门市小板镇码头村。法定代表人:张灯发,该村民委员会书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天土资执罚字[2015]3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占用的1985.83平方米(2.98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码头村民委员会按非法占地面积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9716.6元”的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6月12日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定前,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熊继平人民陪审员  万会琴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纯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