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初365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文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88312U。法定代表人:XX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辉,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那一年,这一天》等16首歌曲(详见附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原告在本案至开庭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且目前被告受经济大气候影响经营困难,获利较少甚至存在亏损;二、原告要求合理费用数额过高。原告17件系列案件中提出的证据保全均在被告的5号包厢内完成,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且原告在余姚地区同类案件涉及多家被告,收集证据费用会相对减少,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三、被告经营的娱乐公司场所点、唱机中收录、管理的部分作品是从第三人销售给被告的软件中就已存在入,被告购买点唱机设备时已支付对价。本案认定事实如下:一、诉请保护作品的名称:《那一年,这一天》等16首歌曲(见附录)。二、作品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诉请保护的权利:放映权。四、是否进行了版权登记:否。五、原告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六、原告是否经授权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是。七、原告获得授权的来源:《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八、原告获得授权的内容:复制权、放映权等。九、原告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独占使用权。十、原告获得授权的期限: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满前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自动续展三年。十一、原告获得授权的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十二、被告侵权的方式:擅自在经营场所提供涉案16首MV作品供顾客点播[见(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7893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光盘]。十三、原告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2016年8月12日。十四、原告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地点:浙江省余姚市文山路288号白金瀚宫名人会所。以上事实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流行经典歌曲·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正版光盘及封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789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流行经典歌曲·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载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MV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其购买点唱设备时已支付相应对价的答辩意见,不能成为被告未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合理理由。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消费档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那一年,这一天》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本判决书附录);二、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6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50元,由被告余姚市白金瀚宫娱乐有限公司承担7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鲁纳斯附录:音乐电视作品名称列表序号歌曲歌手1浪花一朵朵任贤齐阿牛光良2我是一只小小鸟任贤齐李宗盛3那一年,这一天任贤齐舒淇4黄色月亮苏慧伦5你有离开的自由苏慧伦6爱上飞鸟的女孩苏慧伦7被动苏慧伦8鸭子苏慧伦9失恋万岁苏慧伦莫文蔚10爱上你给的痛万芳11割爱万芳12孩子气万芳13不确定万芳14看见快乐对我笑万芳15新不了情万芳16夜照亮了夜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