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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蕊与裴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蕊,裴庆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775号原告:高蕊,女,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裴庆春,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蕊与被告裴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38元,减半收取3169元,由原告高蕊承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