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7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彦岗、赵红梅等与王佐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岗,赵红梅,王佐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702号之五原告:刘彦岗。原告:赵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佐雷。原告刘彦岗、赵红梅与被告王佐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彦岗、赵红梅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岗、赵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岗、赵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原告刘彦岗、赵红梅负担。审判员 宋新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