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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7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彦岗、赵红梅等与王佐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岗,赵红梅,王佐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702号之五原告:刘彦岗。原告:赵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佐雷。原告刘彦岗、赵红梅与被告王佐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彦岗、赵红梅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岗、赵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岗、赵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计2132元,由原告刘彦岗、赵红梅负担。审判员  宋新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