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2汤井书与丁连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井书,丁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井书,男,汉族,1974年1月21日生,住灌南县。被执行人:丁连青,男,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156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汤井书申请执行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15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G×××××已被本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