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夏XX、赵少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夏XX,赵少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闸头张洋路侧,组织机构代码:79207032-1。法定代表人:王杰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杰,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191Q。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英,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生,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男,回族,1958年9月2日生,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察尔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39859F。法定代表人:许振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气象巷12号11幢412室,组织机构代码:71041655-3。原审被告:夏XX,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审被告:赵少彬,男,汉族,1981年2月25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上诉人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盐湖佛照蓝科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夏XX、赵少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元,减半收取3390元,由上诉人临海市荧丹化工原料经营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建平审判员 白宝林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