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志琴申请执行张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琴,张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琴,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坬居民区44号。被执行人张宏红,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滴水沟山上1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志琴与被执行人张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高志琴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