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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宗延、赵孚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延,赵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宗延,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赵孚友,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赵孚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孚友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孚友名下的银行存款128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来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