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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斌与被告李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斌,李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2154号原告:李洪斌,男被告:李胜民,男原告李洪斌与被告李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斌、被告李胜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斌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口头承诺2016年1月还清,到还款之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不还清借款,被告于2016年9月7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并承诺2016年10月1日还款,到期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2、判令被告从借条还款日至还款之日,违约期间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胜民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事实及金额属实,我现在同意还钱,但是现在没钱,有点困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于2016年9月7日给出具一份借条,写明:李胜民向李洪斌借人民币2万元,还款日期在2016年10月1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尚欠原告借款2万元。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撤回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2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故双方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2万元的违约责任。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撤回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胜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洪斌借款2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