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XX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XX,张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蔡XX,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海明,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XX与被执行人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XX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