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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嘻乐岛游乐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睿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嘻乐岛游乐园有限公司,西安睿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嘻乐岛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灞桥镇灞桥街三队。法定代表人王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睿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1幢10502室。法定代表人蒋旻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与北二环东南海联国际大厦1幢1单元16层11601号。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嘻乐岛游乐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睿诚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35073.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