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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振明与钟其峻、杨珺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明,钟其峻,杨珺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418号原告:张振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林,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其峻,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水族,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小场路**号,现住南宁市。被告:杨珺雯,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水族,住广西南丹县城关镇小场路**号,现住南宁市。原告张振明与被告钟其峻、杨珺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振明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张振明负担。审判员  韦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香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