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王锡珍、张巨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珍,张巨才,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62岁,汉族,住繁昌县。申请执行人:张巨才,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杨守昌,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费晓云,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陈轩忠,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张巨才与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对本院裁定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称:繁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张巨才与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5)繁执字第00867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案外人)名下银行存款,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理由如下:1、该银行存款系异议人个人财产。2、陈轩忠于2015年11月15日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其本人净身出户、个人外债自理与家属无关。3、法院冻结的款项系异议人儿女存在其名下的个人财产。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陈轩忠签的协议及儿子陈业虎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张巨才与杨守昌、费晓云、陈轩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上述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于2017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5)繁执字第00867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轩忠配偶王锡珍名下银行存款,王锡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理由如下:1、该银行存款系异议人个人财产。2、被执行人陈轩忠于2015年11月15日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其本人净身出户、个人外债自理与家属无关。3、法院冻结的款项系异议人儿女存在其名下的个人财产。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陈轩忠签的协议及儿子陈业虎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另查明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与被执行人陈轩忠现仍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存于夫妻一方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与被执行人陈轩忠为夫妻关系,故王锡珍以其个人名义存于中国农业银行繁昌荻港分理处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冻结该笔存款并无不当,至于被执行人陈轩忠签的协议对外并无效力,而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又认为该笔存款是其儿女的个人财产缺乏有效证据。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王锡珍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锡珍的异议请求。如异议人(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玉宝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潘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