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潘锁风与广州新诗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3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新诗璐鞋业有限公司,潘锁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诗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689号A2-1.法定代表人:林猛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锁凤,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林,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新诗璐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27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新诗璐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新诗璐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