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聂东明与植文坚、封开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东明,植文坚,封开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04号原告:聂东明,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植文坚,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封开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1144122507188478X3。法定代表人:张国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东侧*号“汇景四季康庭”*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957XK。负责人:黄凯,该公司经理。原告聂东明诉被告植文坚、封开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聂东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东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东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13.06元,减半交纳256.53元,由原告聂东明。审判员 莫湛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