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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蒋建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春,陆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春,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陆志刚,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蒋建春申请执行陆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宣民初字第6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建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宣民初字第6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