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安创日太阳能应用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安创日太阳能应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54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安县。被执行人兴安创日太阳能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兴安县。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兴人社监理字﹝2016﹞6号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兴人社监理字﹝2016﹞6号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作出的兴人社监理字﹝2016﹞6号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