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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高长海与华宝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海,华宝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032号原告:高长海,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华宝贵,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长海与被告华宝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高长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长海以与被告华宝贵庭外和解,被告华宝贵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高长海负担。审判员 徐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