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秀国、张善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国,张善来,张国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督41号申请人:孙秀国,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河北省迁西县。被申请人:张善来,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被申请人:张国华,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孙秀国的支付令申请后,孙秀国因客观原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国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孙秀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武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