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同心木器加工厂与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同心木器加工厂,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同心木器加工厂,经营场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北小张村。经营者:杨欣华,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英协大厦202。法定代表人:叶文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武,广东建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同心木器加工厂与被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90元,减半收取6045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彦审 判 员 徐秀霞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