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干县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宁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干县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宁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747号原告:余干县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锦绣前程小区,组织机构代码:31467505-1。法人代表人:胡东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邹宁新,男,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现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余干县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宁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干县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干县康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