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与毛成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华,毛成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142号原告:刘永华,男,194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光会,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系原告刘永华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江,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成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琴,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华与被告毛成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永华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刘永华负担。审判员 汪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国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