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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建明陈世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明,陈世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7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建明,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捉获,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世强,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彦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共谋盗窃于2017年2月14日11时50分许,在两江新区汽博中心附近十字路口人行天桥,由陈世强望风,魏建明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一部价值4963元的苹果7手机。2017年2月16日,二被告人被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视频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二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折抵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魏建明、陈世强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49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