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友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20号姜友良:你向我院申诉称,建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湖法院)执行的你与徐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情形,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对上述案件已立案监督,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你与徐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徐秀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友良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秀美负担。你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建湖法院经过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租房居住,且居无定所,亦无固定工作和收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建湖法院冻结并提取了被执行人徐秀美与蔡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苏0925执439号〕中执行到的18000元,现已发还给你。本院经审查向东台法院提出以下监督意见:1.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2.对本案被执行人再进行一次财产查询。你如有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可直接与执行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