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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与杨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杨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231号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彭冬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强,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杨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安洁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