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玉光与张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光,张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441号原告:谢玉光,男。被告:张安民,男。原告谢玉光与被告张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谢玉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安民偿还欠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曾与被告发生多笔业务往来并产生应收款项100000元,经催收,被告张安民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加油欠条和还款计划,保证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付清该笔款项,但被告张安民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张安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得知其外出且住址不详。为此,本院责令原告谢玉光提供被告张安民的确切地址,但原告谢玉光一直未予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谢玉光不能提供被告张安民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张安民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玉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谢玉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