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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德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富,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2014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杨德富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华宇广场附近,趁被害人钱某某不备将被害人钱某某背在身上的一个双肩包网袋里的蓝色三星GT-I8268手机一部盗走。随后,被告人杨德富在沙坪坝区汉渝路附近被公安机关反扒队员抓获。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三星GT-I8268手机价值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德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杨德富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德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德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产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