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建保与申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保,申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徐建保,男,汉族,1945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申国勇,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建保申请执行申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克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