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晋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晋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晋孟,男,1950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文盲,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晋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晋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吴晋孟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同村村民周某、严仕芬从本县二���镇钟垟村方向驶往二源镇方向,途经钟某弯坡地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周某(殁年64周岁)当场死亡和吴晋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吴晋孟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在该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晋孟驾驶的车辆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被害人周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吴晋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2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吴晋孟因车祸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民警于2017年2月16日前往医院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晋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无异议的被告人吴晋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严某、胡某等人的证言;伤、亡者人��验记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打印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晋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晋孟年满六十五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晋孟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晋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晋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