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汝栋与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汝栋,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003号原告:付汝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本,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北渤海十六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04828Q。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琳,山东源城(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汝栋与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月12日立案。原告付汝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汝栋以原被告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为由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汝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汝栋负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