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业普与李以安、唐熙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普,李以安,唐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81执保87号申请人:张业普,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福,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以安,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被申请人:唐熙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张业普与李以安、唐熙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业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以安、唐熙海的银行存款共计1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业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以安、唐熙海名下的银行存款��计120000元。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张业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津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昌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