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密、葛春丰、高汉刚、赵志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邓密,葛春丰,高汉刚,赵志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鸿路39号。法定代表人:毛贵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密,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栋*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春丰,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土龙山镇前进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汉刚,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大八浪乡大八浪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友,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土龙山镇四合村*组***号。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密、葛春丰、高汉刚、赵志友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75-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