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8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梁兰香、张银芳等与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兰香,张银芳,梁礼贤,李志权,廖炳光,梁凤嫦,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893-1号申请执行人梁兰香,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张银芳,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梁礼贤,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李志权,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廖炳光,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梁凤嫦,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银港大道**号(车间9)。法定代表人吴柏泉。申请执行人梁兰香、张银芳、梁礼贤、李志权、廖炳光、梁凤嫦与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据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16]第312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28167元给申请执行人梁兰香、张银芳、梁礼贤、李志权、廖炳光、梁凤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存放在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批,现发现大部分查封物已被非法转移,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另外,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