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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苟寿辉与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寿辉,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56号申请执���人:苟寿辉,男,生于1955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玉华,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3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受理苟寿辉申请执行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李玉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玉华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德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