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治训与张成龙、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训,张成龙,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420号原告:陈治训,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堂,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徐燕,女,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陈治训与被告张成龙、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陈治训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国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