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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治训与张成龙、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训,张成龙,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420号原告:陈治训,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堂,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龙,男,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徐燕,女,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陈治训与被告张成龙、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陈治训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国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