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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楠与吴锡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吴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540号申请人:李楠。被申请人:吴锡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楠诉被申请人吴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锡亮银行存款人民币58,2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锡亮银行存款人民币58,2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