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楠与吴锡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吴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540号申请人:李楠。被申请人:吴锡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楠诉被申请人吴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锡亮银行存款人民币58,2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锡亮银行存款人民币58,2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琼 关注公众号“”